一、申報材料(提供紙質原件1份,電子報盤1份)
一般資料:
1.《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》(原件);
2.《區塊范圍圖》(原件)及經緯度拐點54、80坐標(Excel電子表格);
3.《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》(原件);
4.勘查單位《地質勘查資質證書》(復印件);
5.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或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(復印件),企事業單位申請人委托辦理的,還應提交《授權委托書》(原件)、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(復印件);
6.《探礦權申請核實意見表》(原件,附件1);
7.《承諾書》(原件,附件2)。
其他資料:
1.申請變更勘查單位的,應提交與擬變更勘查單位簽訂的《勘查合同》(原件);
2.申請變更勘查礦種的,應提交經評審通過的《勘查礦種變更論證報告》(原件);
3.申請變更探礦權人名稱或地址的,應提交變更后的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或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(復印件),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未發生變化的證明材料(原件);
4.依人民法院判決按非轉讓性質變更探礦權人的,提交《人民法院判決書(裁定書)》和《協助執行通知書》(原件或復印件),以及新的勘查合同(原件);
5.國家和省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。
二、辦理時限
21個工作日
(審核人:馮成海 ,來源:縣國土局/夏祝青,責任編輯:徐修武)